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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省实路1号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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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财产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产的捐赠与受赠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捐赠财产的种类。捐赠财产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图书,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变卖,并将所得用于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捐赠鸣谢方式
(一)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人,按以下分类鸣谢:
1、捐赠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支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杰出贡献奖”捐赠纪念奖牌及证书,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聘为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2、捐赠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支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突出贡献奖”捐赠纪念奖牌及证书,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
3、捐赠金额累计在5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支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重大贡献奖”纪念奖牌及证书,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
4、捐赠金额累计在2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支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贡献奖”纪念奖牌及证书,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
5、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二)凡为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详细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基金会承诺履行协议,并将捐赠人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和校刊公布表彰并列入名册存档。
(三)对于部分项目的捐赠,如奖学金、助学金、教师发展基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金额,捐赠人可以与广东实验中学协商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
(四)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与广东实验中学协商开展合作、共建等事项。
第五条 发展项目设立方式
(一)永久性基金
永久性基金是指项目资金由基金会进行长期性投资运作,资金本金保持完整的资助项目。永久性基金的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或大部分作为发展项目使用,可留部分收益返还基金本金,保证永久性基金本金的稳定和增长。
永久性基金的最低设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 年度捐赠或动本基金
年度捐赠或动本基金是指捐赠人以一次性捐赠或不定期捐赠,并且不要求以资金的投资收益进行支出而设立的项目。
第三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主要用于:
(一) 实施教育扶贫的项目资助;
(二) 表彰奖励师生项目的支出;
(三) 促进广东实验中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资助。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捐赠人未指定投资项目的,则一律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类产品。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可开展与教育、培训及咨询业务相关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信息公布
(一)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根据《条例》等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二)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等。
(三)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机关审查通过30日后,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基金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应确保发布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章 发展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项目是指根据《章程》的规定及广东实验中学长远发展在不同领域的需要而设立的财产使用项目或专案。
第十二条 发展项目框架需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并于每年年初进行检讨,如需要亦可不定期检讨。
第十三条 理事会除审议现有的发展项目,还可根据广东实验中学长远发展的需要,提出下年度筹款项目,并在有关会议及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细则
(一)面向学生的发展项目应明确奖励或资助的宗旨。学校应设立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员由校务会议确定,负责制订奖助学金管理制度,以及具体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应与相关捐赠协议相符。有关制度应经理事会通过。基金会根据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发放奖励或资助款项。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或资助获得者的表现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学校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并及时通报捐赠人。
(二)面向教师的奖励或资助应与相关捐赠协议相符,具体实施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奖励或资助获得者的表现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捐赠人。
(三)属于学校科研设施改造,升级,基本建设类型的项目,应与捐赠协议相符,并按学校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项目预算,项目施工监督,验收入库,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结果通报捐赠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