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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资助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农村学校校长教师,开展奖教奖学助学活动以及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定向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制定扶贫助学项目一览表,提供捐助项目的配置和价格供捐赠方选择。捐赠方捐助教育,可以指定区域,指定学校和指定捐助的项目。捐赠方选定区域、学校和项目后,签订协议后予以立项。
       第五条 捐赠方指定捐助的区域和项目,可联系当地教育部门提供受助学校的名单,或由基金会办公室推荐受助学校名单,经捐赠方同意后子以立项。
       第六条 定向赠项目在相关协议签订完毕后,由基会办公室按照捐赠方的意愿,根据协议的要求予以立项,并执行落实项目。
第三章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所有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提交至基金会办公室。项目申请表应填写项目团队、项目综述、项目目的、项目意义、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计划和评估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 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 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拟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定向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日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特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号给予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