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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理事会内部机构、工作及决策程序,保障理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运营决策机构,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理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理 事
第四条 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七)有较大社会影响力、业务能力强的教育界、企业界、金融界人士。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参与基金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四) 遵守基金会章程,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六)积极为基金会提供业务信息和工作协助,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捐赠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理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应当在委任继任理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理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理事会时生效。理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理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不以任何形式为理事纳税。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订、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 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人选;
(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审查受资助对象资格,决定分配资助金额;
(六)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并制订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配置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理事会日常联系和沟通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提案的方式作出,提出议案的人士或机构称为提案人。提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理事;
(二) 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监事会;
(四) 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上述第(二)、(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先行通知各理事、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长,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理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理事、监事、秘书长,必要时通知其他管理人员。
理事会会议通知由理事长或代为召集的理事签发。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等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证每一名理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理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理事会秘书处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理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发出后3日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理事会秘书处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理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超过2/3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理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理事长和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2)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理事应当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列席每一次理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理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理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理事可以在会前向理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与会理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电子邮件回复、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理事会秘书处。
理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理事表决完成后,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理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理事会秘书处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理事表决结果。
理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无效。
第三十三条 除本工作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基金会全体理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理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理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理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理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与会理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理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理事会的,理事会秘书处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理事补签前次理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理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理事会秘书处要及时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理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理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理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
理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二届一次理事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