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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省实路1号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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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gdsyzxjjh.cn))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2021年12月1日